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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税“营改增”8个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1210
     
    1.请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否继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继续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抵扣。

    2.请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

    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请问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在中秋节前外购了月饼礼盒向员工和客户派发,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您公司在中秋节前外购月饼礼盒向员工和客户派发,应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车主在缴纳保险时一并缴纳的车船税,是否会在增值税发票上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因此,车主在缴纳保险时一并缴纳的车船税,相关信息会打印在备注栏。

    6.自然人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能否分期分摊租金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

    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可按上述规定分摊租金,若月

    租金不超过3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7.我公司在某超市购物时使用该超市的预付卡结算,请问能否要求商家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

    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

    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若您公司使用超市的预付卡支付货款,商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8.请问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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